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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志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志杰,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日,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谢丹,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103号起诉书指:1、2017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邹志杰在本区陈家坪汽车站外天桥下,以200元的价格将1本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卖给王某。2、2017年6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邹志杰在本区巴山公交车站,以200元的价格将1本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卖给刘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对上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及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证书进行了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本毕业证书上面的印章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志杰行为已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邹志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邹志杰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志杰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志杰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1本及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证书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