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李正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杜德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94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4800E。负责人:鲁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全红,系该行职员。被告:杜德友,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被告杜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田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