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淑珍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海,王淑珍,刘小超,乔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宋兰海,男,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县。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县。被执行人刘小超,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乔莹艳,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县。申请执行人宋兰海、王淑珍与被执行人刘小超、乔莹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刘小超、乔莹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兰海、王淑珍偿还借款二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元四分、利息三千二百四十九元七角,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刘小超、乔莹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宋兰海、王淑珍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小超、乔莹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小超、乔莹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小超、乔莹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小超、乔莹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