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磊、王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磊,王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胡磊,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娇,女,1984年4月20号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磊、王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8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