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1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国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635号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2幢225室。法定代表人:马德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冰,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国良,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