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杨思春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刑更346号罪犯杨思春,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思春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出对杨思春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8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出,罪犯杨思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杨思春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思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4日,罪犯杨思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思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思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红芳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维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