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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阿赛德.塞尼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赛德.塞尼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22号罪犯阿赛德.塞尼乌,英文名SSEGAWA.ASAAD,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乌干达国籍,高中文化,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阿赛德.塞尼乌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6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225分。考核期自2014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3675分,兑换6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赛德.塞尼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赛德.塞尼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