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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与马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马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436号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与宁国路交叉口星光天地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52554(1-1)。法定代表人:曹洪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敏,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军,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