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尚申请执行与潭贤兵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尚乐,潭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82号申请人:吴尚乐,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潭贤兵,男,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关于吴尚乐与潭贤兵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潭贤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吴尚乐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8864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575元,被告罗泽和承担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潭贤兵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潭贤兵欠吴尚乐劳务费18864元、受理费136元共计19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潭贤兵有钱提前还清,(该款双方自行支付)。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较长,执行和解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执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审判员 张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