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2申请人霍世兴与被申请人苗祥军、孙秀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文涵,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73号申请人:尹文涵,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0*******XQ法定代表人:杨泉,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尹文涵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车辆(车牌号:黑J1***A)及担保人姜华名下位于宝清县小城子青龙山村3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宝集用(2009)第****号]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