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合伟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合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36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合伟,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合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1727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合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合伟退出赃款1142702元赔偿各被害人。宣判后刘合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合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合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合伟撤回上诉。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云峰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曹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