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923钟红滨与居会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红滨,居会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923号申请执行人钟红滨,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居会裕,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钟红滨与居会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居会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钟红滨借款本金535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5年12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5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公告费600元,由居会裕负担。权利人钟红滨以居会裕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居会裕支付55364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5536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任 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