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万胜与孟越民、刘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胜,孟越民,刘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胜,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孟越民,又名孟裕明,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凤兰,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李万胜与孟越民、刘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孟越民、刘凤兰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万胜借款本金23万元及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5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2380元及申请执行费339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万胜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孟越民、刘凤兰购买的房产一处,经本院核实,该房产无产权登记,亦无法调取房产土地审批手续,无法确认房产权属情况,不宜查控处置。经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孟越民名下有美工牌车一辆、徐工牌车一辆两辆,上述车辆经调查均因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现本院经四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万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