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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赵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赵金华,顾玉连,顾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808号被执行人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埭镇钟东村10组平钟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57072698。法定代表人顾玉连。被执行人赵金华,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平湖市。被执行人顾玉连,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平湖市。被执行人顾春梅,女,1989年4月7日出生,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赵金华、顾玉连、顾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赵金华、顾玉连、顾春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赵金华、顾玉连、顾春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