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德干与贵港市港南区荣浩单板厂、马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干,贵港市港南区荣浩单板厂,马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1262号原告:李德干,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棉,贵港市港南区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港市港南区荣浩单板厂,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山边村。经营者:马子荣,男,1983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马子荣,男,1983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李德干与被告贵港市港南区荣浩单板厂、马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干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德干负担。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