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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文彪、玉环县精鹏机械配件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彪,玉环县精鹏机械配件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480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彪,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玉环县精鹏机械配件制造厂,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中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灵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文彪与被执行人玉环县精鹏机械配件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9月20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37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走访,查明该企业已经停产歇业,其法定代表人林灵晓下落不明,其实际控制人胡维艳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刑事审判庭定罪量刑。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胡维艳家属曾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0000元用于支付包括本案在内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执行款,经依法分配,本案分得960.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领款通知书通知其领取该款,其至今未前往法院领取。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若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48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