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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战士与汪国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士,汪国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327号原告:马战士,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汪国君,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战士与被告汪国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马战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战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