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建萍与鲁和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萍,鲁和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600号原告:陈建萍,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和生,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主要负责人:施亚东,该公司���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洲权,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萍与被告鲁和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计1478元,由陈建萍负担。审判员 鲍华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