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传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传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传,小名小江船,男,汉族,1998年7月6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学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侯惠如,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0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传及其辩护人侯惠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17时左右,大方某学生付某(另案)与柯某等人发生纠纷,付某叫姜传找人帮忙打架,姜传找到蒙某后,由蒙某帮其邀约安某(另案)、肖某(另案)、陈某1(另案)等人,柯某邀约刘某1、杨某1等人,双方在大方镇鸿运大酒店旁的杉林路上持械聚众斗殴,导致刘某1受伤。指控上述事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有: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等笔录;3、证人蒙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传的供述和辩解;5、监控视频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姜传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刘某1不是其直接打伤的,请求从宽处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认为:1、关于被告人姜传的年龄问题,相关证据之间出现了矛盾,无法查明被告人姜传的实际年龄,侦查机关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姜传作案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从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理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起犯意的是付某,安排聚众斗殴的也是付某,被告人姜传在本案中,仅是为了江湖道义,帮付某叫了朋友来参与,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姜传到案后,一直如实交代整个事件的经过,具有坦白情节,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姜传案发前一直在校读书,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姜传在案发时,并没有事先准备工具,只是在斗殴过程中从现场捡起木块反击,因此,其并没有持械斗殴,对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6、被害人刘某1的受伤,并非被告人姜传直接导致,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以下证据:一、被告人姜传的供述与辩解:我和付某是大方某的校友,我在九(7)班,付某在九(11)班,我们平时的关系很好。就在前几天,付某因为与小马某们发生一点矛盾,小马某就要喊付某“接嘴”,“接嘴”的意思就是打架,付某害怕,就喊我帮他约人。2016年11月25日中午,我通过QQ和蒙蒙联系,喊他约人来帮忙打架,蒙蒙在QQ上说他放学会来。当天下午放学后,蒙蒙就带着一二十个学生到我们学校门口来,付某还约了金某、高某、罗某、欧某等人一起来帮忙。小马某们看到我们人多,就朝奢香公园下面跑,我们追到鸿运酒店上面时就和小马某们打起来。当时人员较多,场面比较混乱,小马某们那边有拿刀子的,有拿洋铲的、扫把的,我们这边的人就和他们抢刀子、洋铲,又将抢得的东西打对方。当时我也想拿起木棒下去打对方的,但对方有个人拿着刀子来追我,我不敢下去,随后蒙蒙约来的人把对方的刀子抢了之后,我就拿木棒打那个拿刀子追我的人。对方的两把刀子都被我们抢了后,对方就开始逃跑,其中有个人就朝着一户人家门口跑去,付某和蒙蒙约来的人就去追,那个人一下就撞在那户人家门口的石棉瓦上,把人家的瓦就撞坏了,付某就一阵对那人拳打脚踢,随后有个老人就出来拉他们,看到他们被抓住我就离开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因为小马某要喊付某打架,我们才约人和他们打架的。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付某、金某、罗某、欧某,还有蒙蒙和他约来的朋友,对方就是小马某等人,都是四中的学生。当时我看到蒙蒙约来的一个男生被对方的刀子划伤脸,其他人有没有受伤我不清楚。我们事先没有准备工具,对方准备有刀子,我们是在打架的过程中将对方的工具抢过来,再将抢来的工具打对方。打架时的木棒和洋铲都扔在现场了,刀子我没有注意在哪里。当时我穿的是四中的老校服,付某、金某、罗某、欧某穿的都是红色校服,蒙蒙喊来的人穿的是蓝白色的校服,对方穿的是和付某一样的校服,蒙蒙就是蒙某。另供述,其真实出生日期是1999年4月19日,其父母都是在每年的4月19日给他过生日。除了其父母外,其他人都不清楚其真实的出生日期。二、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我是大方某八年级(11)班的学生。2016年11月25日下午放学后,我的同班同学杨某1喊我去奢香公园打架,我和小西瓜、赵某1、何某、杨某1等人看到对方的人很多,担心打不赢,就往小巷道里面跑,跑的过程中,杨某1就拿了一把刀子给我,他拿了一根木棒,柯某拿了一把刀子,我们跑到杉林东路的巷子里躲藏,有四个穿着育德中学校服的人发现我们后,就跑过来打我们,其中一个人拿着扫把来打我,他的扫把打断后,我就用手里的刀子乱砍,那四人就跑开了,我就提着刀子去追,杨某1、柯某、赵某1也一起去追打那四个人,我在追打其中一个男生的时候,对方就来了很多人,并把我们拦了下来,其中一个就去抢柯某的刀子,其余几个人就用木棒、木板不断往柯某的身上打,当时就把柯某打倒在地上,我就喊大家有什么事情好好地讲,不要再打了。这时有一个人就来抢我的刀子,其中一个穿四中校服的人就用木棒打我和柯某,又从地上捡砖头打柯某的头部,其他人用木棒、木板打柯某的头,有一个人用木板打我,我用手里的刀向其中一个砍去,便将那人的脸砍出血,后来其他的人就拉着我打,并不断地用木棒、木板打我的头,后来我就沿杉林东路往下跑,在跑的过程中撞到一块石棉瓦,追我的人又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昏在地,有几个人把我拖到路上,其中一个人用手掐我的人中,后来出警人员把我送到县医院包扎好伤口,我就出院了。我不知道具体因为什么打架,是杨某1喊我去的,对方打架的人中我只认识小姜传,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我、柯某、小西瓜、赵某1、何某和杨某1。对方有一个被我用刀子砍伤脸部,不知道他的伤势如何,我们这边受伤的有我和柯某。打架时,我们这边的人中,我和柯某都拿的是刀子,杨某1手里拿了一根木棒,其他人拿什么不清楚;对方拿有木棒、木板、砖块。我和柯某拿的刀子都被对方抢走了,其他的凶器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当时穿一件红色校服,背一个黑色书包。三、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的证言:我是大方某九年级(11)班的学生,小姜传是大方某九年级(7)班的学生,我和他是校友。2016年10月份,大方某八年级的一个学生喊人来打我,之后我去找过那个人,当时那个人没有出来,我就走了。2016年11月24日,之前和我发生矛盾的那个人约好第二天放学后接嘴,接嘴的意思就是打架,于是我就叫小姜传帮我喊人打架。2016年11月25日下午放学后,柯某和小马某们一伙人就在大方某门口等我,准备打我。小姜传帮我喊的人在来大方某的路上遇见柯某和小马某们一伙人,但是他们相互不认识,小姜传喊来的人中,我认识一个外号叫“蒙蒙”的,还有郑某2、安某。小姜传喊来的人全部都是穿育德中学的校服,小姜传和他喊来的人一起去四中门口接我,我就和他们一起去奢香公园,柯某们在奢香公园里看到我们后,就朝一个小巷子里跑,我们一伙人就去找他们,走到大方镇鸿运酒店旁边杉林东路时,我们这边有四个人就游下去找,我看见郑某2从路边一辆车旁跑出来,用手捂着脸往上跑,柯某和另外的人提着刀子追郑某2,我们看到后就赶下去,我从路边捡了一根钢筋拿在手里,和柯某一起的四个人就退到马路中间去,当时有一个育德中学的学生就去抢柯某的刀,那个学生还用刀背打柯某,有一个人拿铁铲打了柯某的头部一下,另外的人就用木板和木棒殴打柯某,我拿钢筋向柯某的背上打去,其中一个人就把我的钢筋打掉在地上,柯某的刀子被抢走之后,我从地上捡了一根小木棒朝柯某打去,其他人也用木棒和木板打柯某,我又从地上捡了一块小砖头砸在柯某的头部,又用膝盖不断地打柯某的头,后来柯某和几个人就跑了,其中一个穿四中校服、背黑色书包的人跑过去把路边有家人的石棉瓦撞碎了,随后被几个人踢到在路边,旁边那家有人出来喊报警,其他人就跑了。我和另外两个四中的学生就将昏倒的那个学生拖到路上来,用手去掐他的人中穴,我还踢了他一脚,又将他拖了一段距离,围观的人来了之后我们就跑了。因为我之前被四中八年级的一个学生殴打,柯某和小马某是为殴打我的那个学生出头,才约好打架的,但打架的时候小马某没有在场。对方受伤的就是昏倒后被我们拖在路上的那个人,我们这边只有郑某2一个人受伤,郑某2的脸是如何受伤的不清楚,他的手是被昏倒的那个人砍伤的。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人有蒙蒙、小姜传、郑某2、安某,还有其他的我不认识,对方参与打架的有柯某,还有和柯某一起的那四个学生。打架时,我先是拿了一根钢筋,之后又拿了一根木棒,最后拿的是一块砖头,我们这边有的拿木棒,有的拿木板,有的拿铁铲,有的拿砖头,有的用拳脚。对方柯某拿了一把长约80cm的刀子,刀子只有一面有刀刃,和柯某一起的穿大方某校服、背黑色书包的学生手里也拿有和柯某一样的刀子,其他人拿有木棒。两把刀子打完架后被我们这边的人拿走了,其他的东西都丢在现场了,我当时穿的是大方某的红色校服、一双黑色棉鞋。打架当时有很多群众在场,我都不认识。我不知道之前和我发生矛盾的那个学生的名字,因为那个学生喊我接嘴,我才约人参与打架的,我就是喊姜传给我约人,姜传认识的人比较多,他给我喊了十多个育德中学的学生,我还喊了大方某的欧某。2、证人蒙某的证言:其是大方育德中学九年级(2)班的学生,曾用名蒙蒙。其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姜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付某的证言基本一致。3、证人肖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5日15时左右,我的同班同学赵某3叫我下午放学后不要走,在操场上集合打架,我问他喊了哪些人,他说喊了高一(8)班的章某2。放学后,我和章某2一起在操场上等赵某3,赵某3来后就给我说去帮大方某的学生打架,当时在操场上的大概有十多人,但我叫不出名字,之后我们就去四中,在奢香公园就看到要和我们打架的人,那些人都穿着四中校服,那些人一看到我们就跑,我们就去追,这时,我们又遇到喊赵某3帮忙的四中学生,当时一个手里拿着钢筋的人就喊我们分两帮去追,我就和章某2一起跟着那个拿钢筋的四中学生从小路追过去,在鸿运酒店旁边的小路上遇到对方,当时我们这边有几个已经和对方动手了,对方有两个人拿着砍刀,我们一帮人就下去喊他们把刀子放下来,但是对方没有放,我们这边就有人上去抢他们的刀子,我在地上捡了一块长方形的石头扔过去,后来又从旁边捡了一根木枋打对方的人,对方一个拿着砍刀的人被抢了砍刀以后就跑,我就冲过去在一户人家门口抓住他,和我一起跑过去的还有四五个人,我们就在那户人家门口抓着他打,之后那户人家有人出来说我们打破他家的瓦了,我们就没再打那个人,我和章某2一起从原路跑了,没跑多远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们学校参与打架的有十多个,我认识的有赵某3、章某2,对方是四中的学生,有五个人。我不清楚打架的具体原因,打架时,我们这边的人都是在地上找的石头、木棒、洋铲,只有四中的一个学生手里拿着钢筋,对方有两个人拿着刀。我们这边有个人的嘴角被砍伤,对方有一个人被打晕,我都不清楚他们的伤势。我们这边的人大部分都是穿育德中学的校服,后来我把校服脱下来装在黑色书包里,里面穿的就是黑色的夹克,有几个穿的是便装,有三个穿的是四中的校服。4、证人陈某1的证言:其是大方育德中学九年级(2)班的学生,2016年11月25日下午放学后,他的同班同学蒙某喊他去四中打架。其证实打架的过程与蒙某等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5、证安某旋的证言:其系大方育德中学九(2)班的学生,2016年11月25日下午蒙某美约他一起去打架,还喊他找几个人一起去,他就约孙某周陈某1勇张某鹏等人。其证实打架的过程蒙某美等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6、证段某文的证言:其系大方育德中学九(2)班的学生,蒙某美是同班同学。2016年11月25日中午蒙某美约他去方某中打架。下午放学后,他就蒙某美等人一起去了方某中,后在奢香公园遇到对方,对方看到他们人多就跑,他们一行人追对方到杉林东路后,双方就打起来。其证实打架的过程及参与打架人员的相关情况,蒙某美等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了一把刀子,该刀子陈某1勇让他帮忙拿的。7、证赵某1吉的证言:2016年11月25日中午柯某洋杨某1新喊我下午放学后朱某鼎打架。下午放学后,我和小西瓜柯某洋杨某1新何某彬刘某1平、候先昂刘某3艺陈某4星邓某童一起去奢香公园等小江船等人来打架,我们在一家烟酒店门口等了几分钟,没有看见小江船等人,以为打不成了,于朱某鼎、候先昂刘某3艺陈某4星邓某童就离开了。几分钟后,小江船喊了一大帮育德中学的学生来,我们看到小江船喊的人有点多,就往小巷子里跑了,我们躲在一条小巷道旁边,被育德中学的四个学生发现了,那四个学生就从路边捡扫把来打我们,当时我拿了一根木棒柯某洋刘某1平各拿了一把刀,小西瓜拿了一把铁铲何某彬拿了一根不锈钢拖把把。我们几个人就把来打我们的人打跑到路上去,有的往下跑,有的往上跑,我们一起追过去,小西瓜被打倒在地,被旁边有家人拉到屋里了,小江船喊来的人就把我柯某洋何某彬刘某1平杨某1新推到路中间,他们中个子最高的那个人抓住我的衣领,把我手里的木棒抢了,有个人就去柯某洋手里的刀子,并开始殴柯某洋柯某洋的刀子被抢后,个子最高的那个人就用木棒指何某彬刘某1平拿了一根木棒给我,他的手里还拿有一把刀子,这时小江船就用木棒柯某洋刘某1平,还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打柯某洋的头上,又用膝盖柯某洋,其他人也跟着柯某洋,后来我柯某洋何某彬杨某1新就跑了,不知刘某1平往哪个方向跑的,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因为之前我们学校八年级(9)班朱某鼎和九年级(11)班付某鹏打过架朱某鼎的手付某鹏喊人打伤朱某鼎付某鹏才约好2016年11月25日下午放学后打架。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我柯某洋、小西瓜刘某1平杨某1新,对方付某鹏、金某帅、小江船和育德中学的十多个学生。我们这边受伤的刘某1平柯某洋,对方有个育德中学的学生脸被砍出血,不知道他们的伤势如何。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人柯某洋杨某1新邀约的,在奢香公园时,我听到育德中学的学生付某鹏和小江船,要打的人是谁,才知道对方参与打架的人付某鹏和小江船喊来的。打架时,对方拿的是砖头、木棒、木板、钢筋等物,具体哪一个拿的是什么记不清了刘某1平柯某洋的刀子被对方抢走了,其他工具当时就丢在现场了。8、证何某彬的证言:我们在一条巷道旁边被对方四个育德中学的学生发现后,我就往房子背后的另一条路跑,没跑几步,就看杨某1新柯某洋刘某1平赵某1吉、小西瓜和对方打了起来,我就从地上捡起一根不锈钢拖把把,冲出去和他们打,我用不锈钢拖把把不停地付某鹏、小江船,没有看见具体打到哪一个,对方有人就去柯某洋的刀子,其中个子最高的那个拉着我的衣领,用木棒指着我,我们就跑了。我柯某洋临时喊去的,不晓得其他人是谁喊去的。因柯某洋杨某1新主要是付某鹏和小江船接嘴(打架),所以我知道对方参与打架的人付某鹏和小江船邀约的。其证实的其余内容与证赵某1吉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9、证陈某2肸的证言:其绰号叫“小西瓜”,是方某中九年级(2)班的学生。2016年11月25日下午放学后柯某洋喊他一起去与小江船等人打架。其在与小江船等人打架的过程中被踢倒在一家人的门口,那家人就把他拉到屋里去了,后来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小江船是方某中九年级(7)班的学生,学名叫姜传,平时都叫他小江船或小姜传。其证实的其余内容与证赵某1吉何某彬证据的内容基本一致。10、证柯某洋的证言:我是方某中八年级(7)班的学生,之前我朱某鼎等人和九年级(11)班付某鹏打过架付某鹏又喊人去朱某鼎,因为朱某鼎的关系比较好,就想朱某鼎出气。2016年11月25日中午,我就去付某鹏接嘴(约人打架),约好放学后打架。我就邀杨某1新陈某5钰肸刘某1平赵某1吉何某彬朱某鼎等人帮我打架。当天中午我就找了两把刀子放在学校附近一烟酒店旁边的小巷子里,放学后,我就带杨某1新等人在方某中门口付某鹏,因付某鹏喊的人还没有到,他就不敢出学校,我就给他说在奢香公园等他去接嘴,我们就去了奢香公园,同时把事先准备好的两把刀子带上,在路上拿了一把刀子杨某1新杨某1新又把刀子拿刘某1平。几分钟后,就看付某鹏带着姜传金某帅和育德中学的十多个学生到了奢香公园,看到他们人多,我就带杨某1新等人往鸿运酒店旁的杉林路跑,并躲在一户人家的后面,有四个育德中学的学生沿杉林路往下走时发现了我们,我们就跑出来和他们打架,我刘某1平分别拿着一把砍刀砍对方的人陈某5钰肸拿一把洋铲赵某1吉拿一根木棒和那几个人打,那四个学生打不赢我们,被我们追起到处跑,他们那边其他人就赶上来参与打架,双方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付某鹏那边的人些就叫我们把刀子放下,我们不听,对方有一个育德中学的学生就来抢我手中的刀子,其他人就往我身上乱打,我手里的刀子被抢走后付某鹏就用膝盖撞我的脸,还用手肘部打我的背付某鹏松开手后杨某1新就拉着我往西大街方向跑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我杨某1新陈某5钰肸刘某1平赵某1吉何某彬,对方参与打架的付某鹏、姜传和十多个育德中学的学生。打架的时候,我刘某1平一人各拿了一把刀,其余的人拿的是洋铲、木棒等其他东西,对方有些人是在现场捡的木板、石头等凶器,后来又把我们的刀子、洋铲等凶器抢过去了。我的手臂、脸部、背部和头部受伤,对方一个育德中学的学生受伤,后来听刘某1平也受伤,但不清楚那个学生刘某1平的伤势。我的脸和背是付某鹏打伤的,其余部位不清楚是哪个打伤的,育德中学受伤的那个学生是刘某1平砍伤的刘某1平是怎样受伤的我没有注意。我邀约去打架的还朱某鼎邓某童等人,他们在还没有打架的时候就离开了朱某鼎没有叫我帮他喊人打架,是我主动约人付某鹏打架的。当时我们这边的人穿的都是四中的校服,对方有穿四中校服的,也有穿育德中学校服的,其他特征我没有注意。11、证杨某1新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证柯某洋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2、证孙某周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证蒙某美陈某1勇等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3、证朱某鼎的证言:其证实,其柯某洋等人因付某鹏等人之前有矛盾柯某洋便付某鹏等人于2016年11月25日打架,也叫他一起去。其在看到一大帮育德中学的学生时,就往公安局方向跑,后坐公交车回家了。其没有柯某洋帮他喊人打架。14、证张某鹏的证言:其是大方育德中学九年级(2)班的学生,2016年11月25日下午,其蒙某美的邀约,与方某中金某帅等人一起到奢香公园找人打架。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因其害怕,就站在远处看,后来听说警察来了,就离开现场回到了育德中学。其不知道双方因为什么打架,后来听说对方有一个人被打睡在地上郑某2义的脸部被划伤。15、证金某帅的证言:其是方某中九年级(11)班的学生。2016年11月25日下午放学时,其付某鹏、姜传高某然等人在方某中门口,遇柯某洋一方的人有点多,手里还拿有刀子,他就付某鹏等人站在学校门口。后来就往奢香公园走了,等他赶到鸿运酒店旁边时付某鹏和姜传喊的人柯某洋喊的人已经打完架了,他听到现场的人说人已经死了,他就跟着其他人一起往大方中心工地方向跑了。16、证彭某1周的证言:2016年11月25日18时许,有几个学生在人行道上追着一个穿红色校服的学生往我家下面跑,那个穿红色校服的学生跑到我家门口时,把我竖着叠放的几块石棉瓦撞烂后倒在地上,追他的几个学生中,有一个用木棒殴打他,其余人用脚去踢他,还有一个人的手里拿着一把刀子。我怕打出事,就赶快去把他们拉开,之后就没有打了,有个人喊把地上的那个人拖走,有三个人就把他拖到上面去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本次打架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还是比较恶劣,十多二十个学生在大街上相互追逐斗殴,还拿着木棒、刀子等凶器,看到都很害怕,拉架的时候,还有人想威胁我。17、证章某1芬的证言:其证实,2016年11月25日发生在大方镇杉林路的聚众斗殴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居住在周围的人那几天都很害怕。18、证郑某1荣裴某娟的证言:二人证实的内容彭某1周章某1芬等人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19、证王某会的证言:其系姜传的母亲。其第一次证实姜传于2000年7月6日在老家高店乡白布河出生,当时杨某2敏接生的,姜传申报户口时,其在外面打工,是由姜传的祖父申报的。第二次证实姜传系2000年4月19日出生,全家从高店乡搬迁到大方镇路塘村时,姜传才两岁,但不记得是什么时候搬到大方镇路塘村的,还有姜传的父亲知道姜传的真实年龄。20、证杨某2敏的证言:其也是从高店乡白布河搬迁到大方镇路塘村的。2000年的六七月份的一天下午,姜传的奶陈某3先去她家叫她帮姜传的母王某会接生王某会当时生下的小孩就是姜传,因为以前计划生育罚款很严,于是姜传的爷爷奶奶在给姜传上户口时就把姜传的年龄报大了。21、证陈某3先的证言:其系姜传的奶奶,姜传是2000年7月6日出生的,出生时是她去杨某2敏接生的,姜传出生时,就只有她杨某2敏在场。因为姜传出生的时候,其母王某会才十多岁,因为计生罚款的问题,在给姜传申报户口时,就把年龄报大了。22、证姜某1书的证言:姜传是其孙子,其不记得姜传的实际出生日期了,但是姜传一出生,其就到公安机关给姜传申报了户口,当时就把姜传的户口报大了,其全家于2002年搬迁到大方镇路塘村后,就把全家的户口也迁到了大方镇路塘村。23、证姜某2孝的证言:其系姜传的父亲,只记得姜传是2000年出生的,具体是哪一天记不清楚,也不记得姜传是什么时候过生日。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位于大方县大方镇杉林东路。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在2016年11月25日蒙某美安某旋等人刘某1平等人聚众斗殴现场视频截图中,辨认赵某1吉杨某1新陈某1勇肖某承安某旋、姜传付某鹏金某帅等人对截图中的相关人员进行辨认。2016年12月9日,辨认柯某洋在不同型号的7把实物刀子中辨认出4号和7号实物刀子就是其提供的,于2016年11月25日17时许付某鹏等人打架时使用的刀子。2016年12月9日,指认柯某洋杨某1新分别对打架的地点进行指认。3、提取笔录及照片:2017年3月2日,办案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姜传蒙某美的QQ聊天记录及QQ号码进行了提取,经核实,姜传的QQ号17×××788,网名为“只留心不留人”蒙某美的QQ号20×××222,备注名为“么么”。五、书证1、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每户封面:被告人姜传,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2002年12月17日全户从大方县高店乡白布河石韦八组迁到大方县大方镇路塘村五组。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6年11月26日,办案民警扣押了姜传持有的白色VIVOY51型手机一部,段某文持有的刀子一把予以扣押。3、视频资料制作过程说明:本案发生后,大方派出所民警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调取了现场的天网视频,并将视频下载刻录作证据使用。4、疾病证明书:被害刘某1平在本次聚众斗殴事件中受伤,经大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左侧颞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后。5、大方县公安局大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后,民警于当日将参与打架段某文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刀子一把,另柯某洋供述,其带到现场打架的两把刀子,一把被对方的人员抢走,一把丢在了现场,民警已对丢在现场的刀子依法提取。6、到案经过:2016年11月26日,姜传被大方县公安局大方派出所书面传唤进行讯问,其交待了2016年11月25日17时许伙付某鹏等人柯某洋等人在杉林路上打架,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上述证据,经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明本案聚众斗殴事实部分的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仅对证明被告人姜传出生日期的相关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系1999年4月19日。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申请了证郭某友彭某2菊李某1兰李某2英姜某3朋到庭作证,旨在证明被告人姜传出生于1999年,作案时系未成年人。1、证郭某友的证言:其系姜传表姑父,姜传与其第二个孩子均是1999年出生,姜传是四月出生,其孩子是腊月出生。2、证李某1兰的证言:姜传是其家族中的孙辈,两家居住得比较近,姜传是1999年出生的,不清楚具体的出生日期,只知道与其小女儿系同年出生。3、证彭某2菊的证言:姜传是1999年4月19日早上8点左右出生的,但不记得是农历还是公历,没有出生记录,当年她是白布石桅村的防保人员,姜传是她接生的,当时就是她一个人接生,姜传出生时除了姜传的母亲外,没有其他人在场。4、证李某2英的证言:其不知王某会的儿子叫什么名字,只知道是属兔的,不知道多少岁。5、证姜某3朋的证言:其是姜传的三爷爷,姜传小名小传传,是属兔的,是1999年的兔,是上半年出生的。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中部分存在矛盾,姜传母王某会杨某2敏以及姜传的奶奶均陈述说姜传的接生人员杨某2敏,而出庭作证彭某2菊却证实姜传是她一个人接生,关于姜传的年龄,应该采信公安机关的户籍记载。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院认为,从被告人姜传的母王某会的证言来看,其多次更改陈述,每次所说均不一致,姜传的父亲、爷爷也不清楚姜传的具体出生日期,出庭作证的证人虽然均证实姜传生于1999年,但彭某2菊之外,均不能说明具体的出生日期彭某2菊能很准确地说出姜传的出生日期及具体时间,但却不能说明是公历还是农历,且该证言杨某2敏王某会陈某3先所作证言相互矛盾,上述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公安机关早年的户籍记载系姜传家人申报,是权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出具的,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应当维护其证明价值。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17时左右,方某中学付某鹏(另案)柯某洋等人发生纠纷付某鹏叫姜传找人帮忙打架,姜传找蒙某美后,蒙某美帮其邀安某旋(另案)肖某承(另案)陈某1勇(另案)等人柯某洋邀刘某1平杨某1新等人,双方在大方镇鸿运大酒店旁的杉林路上持械聚众斗殴,导刘某1平受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传与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姜传的量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予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姜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因相关证据之间出现了矛盾,无法查明被告人姜传的实际年龄,侦查机关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姜传作案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从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理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本院已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分析认定,在相关证据不能推翻户籍证明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维护户籍证明的证明效力,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起犯意的付某鹏,安排聚众斗殴的也付某鹏,被告人姜传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姜传在知柯某洋等人邀付某鹏打架后,积极主动的蒙某美找人付某鹏打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全程参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姜传确实不是犯意的发起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传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传系初犯,且在案发时,并没有事先准备工具,被害刘某1平的受伤,并非被告人姜传直接导致,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已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姜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登丽人民陪审员  陈百珍人民陪审员  徐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