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7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阜阳市国益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盐铁路工程二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国益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盐铁路工程二分部,张文政,阜阳市洲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孙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7435号之一原告:阜阳市国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双清路清河南巷9栋4户。法定代表人:时振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邮寄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马北村中铁工程局。法定代表人:荣树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司徐盐铁路工程二分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马北村中铁工程局。负责人:唐大鹏,该公司物资设备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文政,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阜阳市洲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洲区清河办时庄103室,现地址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徐杨小区1期2-7栋404室。法定代表人:时祥���,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孙玉才,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子,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市国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盐铁路工程二分部及第三人张文政、阜阳市洲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孙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国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国益商贸��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22元(原告已预交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由原告阜阳市国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晓梅人民陪审员 任爱红人民陪审员 胡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