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龙桂梅与刘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桂梅,刘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673号原告:龙桂梅,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刘忠杰,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桂梅与被告刘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桂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桂梅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桂梅撤回对被告刘忠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龙桂梅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