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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玉红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红,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300号原告方玉红,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与新田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向峰,主任。原告方玉红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此前于2017年1月17日提起��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批准方玉红的宅基地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7)豫0105行初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本次提起的行政诉讼与2017年1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内容实质相同,原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玉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孟 璐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梦莉《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