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修春与周庆岩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修春,王尉,周庆岩,魏金双,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45号(2017)吉0106民初245号之一原告:谢修春,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尉,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周庆岩,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魏金双,女,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671660731。法定代表人:孙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修春诉被告王尉、周庆岩、魏金双、第三人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周庆岩涉嫌刑事犯罪现未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修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