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建平与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平,陈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073号原告:姚建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兴荣,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姚建平与被告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建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