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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建平与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平,陈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073号原告:姚建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兴荣,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姚建平与被告陈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建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