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2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浩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浩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2304号之一移送部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浩梁,男,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浩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浩梁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8月29日先后对被执行人郑浩梁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2.2017年6月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浩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郑浩梁罚金人民币85000元尚未缴纳,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四百四十七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