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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凤振青与黄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振青,黄廷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427号原告:凤振青,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黄廷忠,男,住广西那坡县。原告凤振青诉被告黄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振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振青负担。审判员 叶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农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