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军与孙甫、刘玲、梁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1175号本院在执行崔军与孙甫、刘玲、梁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孙甫、刘玲、梁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