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洋与赵明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洋,赵明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26号之一申请人:赵洋,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齐河县被申请人:赵明键,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赵洋与赵明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鲁1426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明键驾驶的鲁N**-D019X号大型拖拉机一辆及车斗,现被申请人赵明键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明键驾驶的鲁N**-D019X号大型拖拉机一辆及车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