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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洋与赵明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洋,赵明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26号之一申请人:赵洋,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齐河县被申请人:赵明键,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赵洋与赵明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鲁1426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明键驾驶的鲁N**-D019X号大型拖拉机一辆及车斗,现被申请人赵明键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明键驾驶的鲁N**-D019X号大型拖拉机一辆及车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