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国友与杨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友,杨万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094号原告邓国友,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杨万山,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国友诉被告杨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国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国友负担。审判员 何 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兴凤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