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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国友与杨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友,杨万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094号原告邓国友,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杨万山,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国友诉被告杨万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国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邓国友负担。审判员 何 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兴凤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