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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涛与白建英、白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白建英,白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涛,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英,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强,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白建英、白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白建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的工资账户,2017年8月28日冻结了白建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孙涛同意冻结、扣划工资来偿还所欠其债务。执行费7400元由申请执行人孙涛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明审 判 员  宋志刚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