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奕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29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奕,女,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奕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