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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智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智勇,男,1993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2017年3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智勇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智勇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张智勇借住在本区武汉晴川学院男生宿舍5栋2楼222号寝室。2017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智勇趁该寝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艾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235元的电脑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智勇将所盗电脑带回其老家湖北省阳新县家中自用。在得知被害人艾某报警后,被告人张智勇将上述所盗电脑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方式退还被害人艾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智勇进行网上追逃。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智勇在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胖哥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智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艾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夏价认定字(2017)第41号“关于涉案组装台式电脑市场价值”的价格认定书,QQ聊天截图照片及百世快递单,被告人张智勇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智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智勇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智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