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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钟鸣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钟鸣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鸣锡,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时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钟鸣锡名下的位于宜兴市迎宾路37号(所有权号:A0079822)店面一套及宜兴市富康家园西区26号302室(所有权号:A0055132)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鸣锡名下的位于宜兴市迎宾路37号(所有权号:A0079822)店面一套及宜兴市富康家园西区26号302室(所有权号:A0055132)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