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国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国粹,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盛霞,王忠,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4执异29号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77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国粹,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大营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新,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于艳霞,女,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王成虎,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盛霞,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王忠,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张杰,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粹与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盛霞、王忠、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孙国粹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二、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三、转账汇款凭证一份;四、孙国粹的收到条一份;五、孙国粹的书面《说明》一份;六、《公证书》一份。经审查,原告(本案申请执行人)孙国粹与被告(本案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盛霞、王忠、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盛霞共同偿还原告孙国粹借款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间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孙国粹借款113.3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间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忠、张杰对被告被告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盛霞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盛霞追偿。……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该案在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6年8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鲁0704执819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国粹与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孙国粹将(2013)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实现债权费用等)以120万元转让给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账户向孙国粹支付债权转让款120万元,孙国粹出具了收到债权转让款的收到条及确认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取得该债权的书面说明,并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盛霞、王忠、张杰。因盛霞未到庭,孙国粹以公证方式向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其余被执行人潍坊佳元面粉有限公司、刘新、于艳霞、王成虎、王忠、张杰当庭确认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国粹与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协议形式转让(2013)安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协议价款已付清,且已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告知义务,其转让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潍坊市坊子区万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滕书波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吕敏敏书 记 员 辛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