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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廖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廖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复22号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城路北侧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63844434A。法定代表人:马来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廖腊梅,女,193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申请复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濂溪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廖腊梅与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按(2016)赣0402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元月17日以钟祥华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九江市公安局报案,九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九公(经)立字(2017)001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钟祥华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以钟祥华侵占公司财产向九江市公安局报案,九江市公安局虽决定对钟祥华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但其报案材料中并没有涉及与申请执行人廖腊梅之间的借款。而且,申请执行人廖腊梅借款是通过银行账户转帐到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钟祥华等人涉嫌职务犯罪与本案民间借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要求中止本案执行,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和房产的查封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执异9号执行裁定,其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相同。本院查明与争议有关的事实如下:案外人钟祥华原系申请复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因急需资金,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廖腊梅借款150万元,廖腊梅向公司账户转款后,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该公司三位股东在收据背面背书签名。2015年7月,钟祥华退股,后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来加因财务问题发生纠纷,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元月17日以钟祥华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九江市公安局报案,九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九公(经)立字(2017)001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钟祥华等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期间,本案申请执行人廖腊梅向濂溪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廖腊梅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以该案涉及钟祥华职务侵占案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廖腊梅将借款汇入申请复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申请复议人也出具收据进行了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复议人无证据证实该笔借款与钟祥华涉嫌职务侵占案有关联,其仅以公安机关对钟祥华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为由要求中止执行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九江市嘉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