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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7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红英与额尔敦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红英,额尔敦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300号原告:包红英,女,1977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额尔敦吐,男,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红英诉被告额尔敦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红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包红英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