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齐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38号罪犯齐举,男,1996年12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朝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举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检察机关抗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朝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齐举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齐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3年9月14日23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蝶恋花舞厅将被害人包某某(女)挟持到南关区四方缘旅店,在旅店内实施暴力行为,强行与被害人包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另查明,被告人刘哲含、齐举伙同陈涛、刘玉宝、佟文学、赵满阳(以上四人均已判刑)、刘博(另案处理)、大鹏等人(姓名不详,在逃)于2012年7月19日2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博众新城一期好再来海鲜烧烤店内,因刘哲含在该烧烤店用餐时与邻桌的客人刘娜娜发生口角矛盾,遂在刘博的召集下持镐把、扎枪对被害人刘娜娜、刘建国、张宝义进行殴打,致使张宝义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脾破裂、腹腔积血,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齐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举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