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斌与唐磊超、冯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唐磊超,冯水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859号原告:马斌,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代理人:张军,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磊超,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冯水月,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马斌为与被告唐磊超、冯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5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唐磊超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4日前,被告唐磊超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5月14日双方结帐,被告唐磊超确认欠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唐磊超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写明: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2017年6月30日。借条下方被告唐磊超写明:收现金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唐磊超分文未还,引起本案纠纷。另查,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磊超、冯水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斌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5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唐磊超、冯水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