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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陆荣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陆荣干,韦学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叶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荣干,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韦学法,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申请陆荣干、韦学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陆荣干、韦学法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案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诉讼费349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荣干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韦学法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韦学法的银行账户存款没有实际意义,应予以解除冻结。经与申请人协商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违约并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