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许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某某,郑某某,许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财保7号申请人:秦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科,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某某,男。被申请人:许某,男。申请人秦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许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立案后。申请人秦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某撤回申请对陕A22D**号小型轿车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10元,由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可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