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廖细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廖细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丁跃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小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176486。委托代理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152014。被告廖细萍,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廖细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23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被告廖细萍提出信用卡办理非本人签名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