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路***号海城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杨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鼎辉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7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58607.55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03573.10元,本院对该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并已执行到位。在扣缴申请执行费12436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91137.1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