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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兰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兰荣,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河工科技园2号楼1层。负责人:苗笑一,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保川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赵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