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监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富华、边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富华,边霞,严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监字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富华,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边霞,女,1977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原审被告:严向阳,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再审申请人谢富华因与被申请人边霞、原审被告严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富华申请再审称,实际借款人严向阳在与再审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嗜赌成性,到处举债,再审申请人与其经常吵闹,两人于2012年春天开始分居,再审申请人租住在涟水县城南学府小区8号楼丁单元101室。2013年,严向阳向被申请人边霞借款,再审申请人毫不知情,2015年1月21日与严向阳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居住在娘家涟水县南集镇冯陈村谢庄组。原审中,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合法,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认定被申请人边霞起诉的10万元系再审申请人与严向阳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依据,请求对(2015)涟民初字第00605号案件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谢富华与严向阳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严向阳向被申请人边霞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1月21日,再审申请人谢富华与严向阳在涟水县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5年4月1日,再审申请人谢富华与严向阳仍为一个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为涟水县涟城镇渠北村严庄组82号,居住地为涟水县涟城镇金城路78号,本院在再审申请人谢富华户籍地、居住地张贴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严向阳与被申请人边霞约定该10万元债务系严向阳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其与严向阳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申请人边霞知道该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严向阳在借款时已经分居,故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谢富华与严向阳归还被申请人边霞10万元,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谢富华提出再审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再审申请人谢富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谢富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富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 怀 友审判员 姜 浩 淼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