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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傅樟福与陈芳明、吴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樟福,陈芳明,吴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717号原告:傅樟福。被告:陈芳明。被告:吴根英。原告傅樟福与被告陈芳明、吴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樟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聂 勋书 记 员 刘晔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