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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莎惠、黄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莎惠,黄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黄莎惠,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图华,男,1976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黄莎惠与被执行人黄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图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莎惠欠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承担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合计11800元。申请执行人黄莎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图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