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久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久木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942号原告: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西路198号(二号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366768。法定代表人:石文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信,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久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深青工业区香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81271975G。法定代表人:陈凌霜,总经理。原告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久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原告厦门鸿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烨代书记员 刘盛达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