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辖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其华、陈小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其华,陈小兵,西平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其华,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滟君(王其华之子),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兵,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平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工业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滟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王其华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兵、原审被告西平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其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滟君、被上诉人陈小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丙坤、美景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岳到庭参加诉讼。王其华上诉称,本案实际上系委托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王其华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陈小兵答辩称,一、本案另一被告美景房地产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平,故西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本案所涉房地产位于西平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西平县人民法院同样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陈小兵与美景房地产公司、王其华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被告美景房地产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王其华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因陈小兵起诉要求美景房地产公司、王其华支付代售房款而产生,属合同之诉。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其华的住所地为江西省,美景房地产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西平县人民法院作为美景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时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