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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唐德富与斯明龙、郑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明龙,郑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325执1246号被执行人斯明龙,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郑小丽,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唐德富与被执行人斯明龙、郑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7)川132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750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旅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诉讼费25744.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斯明龙、郑小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