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兴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德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湖州兴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德木业有限公司,李金贵,陈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03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西路138号全民健身中心一、二层。负责人:张林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应朝阳,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仪宾,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兴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陆家坝村4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汇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长安西路28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金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陈华,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被告湖州兴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德木业有限公司、李金贵、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冰冰 百度搜索“”